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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以资金负债为主要特征、以盈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主体。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一些问题严重、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也必然会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机。由于商业银行在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等方面与一般企业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其破产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使商业银行破产规制与一般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除前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和结论。前言部分阐述文章的主题是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分析了建国后至今无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终结的原因,阐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这一市场经济主体也必然会面临破产危机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由于经营业务的特殊性致使其破产程序与一般企业破产程序存在着差异性,以及建立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行为的必要性。正文部分首先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分析,说明经营不善商业银行走向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产物,我国也不例外。其次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英美等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问题银行破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中获得有益的借鉴;三是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以图阐明我国目前问题银行处置主要采取行政主导的方式而并未主要采取司法途径破产,究其原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用国家信用和政府财政承担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人所致;四是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规范分析,试图找出我国至今未形成银行业破产法律体系的原因。最后,提出建构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存款人权益保障原则、防范道德风险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建构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基本制度的构想是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资本充足率状况设定为衡量商业银行是否濒临破产的硬性条件,实施行政主导型破产主管制度,破产清算时中小储户优先受偿,设立存款保险人制度等。从而建立完善市场激励机制与政府按规则干预相结合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