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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在刑罚体系和刑事司法实务中具备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在刑法总则中是主刑的一种,一种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主刑;在分则中也是很多罪名条款适用的刑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一方面其作为很多严重刑事犯罪的法定刑而被适用,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作为死缓犯减刑后可供选择适用的一种主刑,作为死刑的“缓冲地带”,对于减少死刑的适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在死刑逐渐减少直至全面废除的大背景下,无期徒刑的地位和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理应具备较高的严厉性。这不仅是为了让无期徒刑更好的承继死刑废除后“最高权力的真空”,也是通过完善无期徒刑制度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准备刑罚条件。但是,在现行刑罚体系框架之中和刑事司法实务中,无期徒刑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价值和作用。这不仅影响着无期徒刑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还涉及到刑罚整体作用的发挥和死刑的废除,甚至是对刑罚公信力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在理论界对于无期徒刑的研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缺乏关于无期徒刑的基本知识的研究。“杀人者死”的传统“约法三章”观念,使得民意基础雄厚的死刑成为一个热点、难点;几乎涵盖所有分则罪名的有期徒刑,也因为用途广泛而备受关注。无期徒刑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选择性刑种”而不受重视,对其基本知识的研究是不全面、不深刻的。二是无期徒刑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关于无期徒刑的基本知识的研究,使得无期徒刑的研究成果少而杂,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很多理论问题难以进行整体性的分析。三是无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等。作为目前严厉性第二的刑种,无期徒刑理应成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但是,目前理论界并没有达成这种共识,具体表现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终身监禁是死刑替代措施,一种观点是无期徒刑是替代措施,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长期自由刑是替代措施。这些都是造成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和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诸多问题的原因所在。本文基于死刑废除和完善刑罚体系的大背景,将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代替措施来分析和研究,分析出无期徒刑可能存在的缺陷并以此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以期达到既完善无期徒刑制度,又有利于顺利过渡死刑的全面废除和促进刑罚体系的发展变革。本文包括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前言。该部分概括说明本文的书写目的和意义,作为“使者”来引出本文的分析和研究。第一章是无期徒刑的概述部分。该部分具体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我国无期徒刑的历史渊源,内容包括无期徒刑的产生发展和立法现状;第二节是无期徒刑的地位和功能。第二章是我国无期徒刑的立法缺陷。该部分具体分为两节,第一节是适用条件方面的缺陷,包括适用对象的不明确性、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关系不畅以及和时效制度不协调三个要点;第二节是执行制度方面的缺陷,包括无期徒刑减刑方法的不科学和无期徒刑假释方法的低适用率两点。第三章是我国无期徒刑的完善措施。该部分具体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无期徒刑适用条件的完善,包括规范无期徒刑的适用条件、理顺与有期徒刑的关系和降低无期徒刑的时效期间;第二节是执行制度的完善,包括规范无期徒刑的减刑和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