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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追求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催生出了一种新兴产业,即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产业从产生之初就一直处于极其快速的发展之中,逐步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但是,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许多问题,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涉及网络游戏的侵权案件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尤其是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因网络游戏的特殊性使得在著作权法中难以对网络游戏进行定位,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通过对文献及案件的搜集、整理、分析,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方面展开了研究。 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主要包括五章。 第一章对网络游戏的基础理论进行了介绍,对网络游戏的整体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网络游戏是指依赖互联网的信息服务、通过客户端连接服务器进行数据交互为玩家呈现出多层次感受的多人在线游戏。其主要包括游戏名称、故事情节、游戏程序、游戏场景、人物形象、游戏音乐等方面。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的侵权方式及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分别为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专利法保护。最终应当适应哪种保护模式为主对网络游戏进行法律保护,应当首先明确其法律定位。 第三章重点探讨了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网络游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因此,网络游戏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至于我国网络游戏到底应该作为何种作品受到保护也有待商榷。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会忽视掉对网络游戏最重要的表达效果的保护;作为视听作品则又忽略了网络游戏的交互性;作为多媒体作品则需要先立法将多媒体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网络游戏列为一种单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分析了其作为独立作品存在的可行性。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定位上无明确法律依据;二是未确定网络游戏中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三是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不当;四是网络游戏著作权不宜采取拆分保护模式。 第五章是笔者在前文基础上针对如何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几点建议。一是从立法上应当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例如,于《著作权法》中单列网络游戏为一种作品;制定法规对网络游戏予以单独管理。二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三是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并且适用普通人标准,确定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方式及标准;四是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主要采取整体保护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