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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收入不断增涨,对于个人理财的需求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此期间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个人理财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和利润的主要来源。然而,尽管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琳琅满目,但尚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尤其是对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也是十分模糊,此外,理财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混业经营的法律空白,保底收益承诺能否突破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也直接导致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加大,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种法律纠纷频发,理财产品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性质加以明确,有效地控制产品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的正文部分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商业银行当前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法律法规间对于理财产品性质的界定不一致,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法律空白以及保底承诺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第二部分着重讨论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由于第一部分的法律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界定模糊所造成的,因此根据理财产品的特性对其进行再分类,从银行表内和表外的角度把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分别定性为:债权债务、委托代理和信托三种。在第三部分中,从信托类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借鉴英美衡平法下“信义义务”的视角,讨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在不同的风险收益分配模式下实行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差别化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对理财业务中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在第四部分中,从统一的立法角度和理财业务规范化方面提出几项建议。通过统一的立法来取代当前分散的立法模式,构建信义关系法来建立对于信托类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保护,从设立理财产品准入门槛和施加银行更高的投资义务,力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