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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行为最初源于一些与宗教、神灵有关的仪式,其主要是由宣誓人向自己所信奉的上帝、神灵或有权威受尊敬的人物作出某种承诺,如果违背了诺言,宣誓人将受到心理、舆论甚至肉体上的惩罚。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的文明,宣誓行为慢慢褪去了宗教的影子,发展出更多元的宣誓,宪法宣誓就为其一。宪法宣誓制度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十三世纪英国《大宪章》中就有宪法宣誓惯例的体现,并影响美国1787年颁布的宪法,它第一次明确的将宪法宣誓制度记入宪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我国自古也有“誓”与“盟”,且古代历朝皇帝登基也会举行大典以昭告天下。我国近代政治宣誓制度始于民国,由孙中山先生首推,但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长期未得到重视。相比较西方国家而言,之前我国的宣誓制度只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有所规定,直到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我国明确提出了宪法宣誓制度,并在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对宪法宣誓主体、誓词、宣誓仪式、宣誓形式等方面将宣誓制度作了具体化规定。本文希望通过对宪法宣誓的历史发展和世界各国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和研究,参考国外的实践经验,探讨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可行性,结合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及现状,找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不足,如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以及宣誓失效、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等,目前所规定的一些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案。笔者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法律信仰的良好途径,只有确立了公民心中的法律信仰,使法律精神根植在人们心中,才能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彰显法律的权威,实现我们依法治国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