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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强和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犯罪形式也在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出现了诸如以提供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理财、职后收受财物等名义和形式的犯罪,这种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的新型受贿方式掩盖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模糊了法律的性质,使得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发现和查处。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惩治和打击此类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实践中受贿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给实务部门认定此类受贿犯罪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该领域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相关内容,重点对《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新型受贿方式——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相关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在分析我国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沿革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明确了我国刑法中离职后受贿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相关内容。第二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和类型。本章首先是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概念作了界定,并明确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次是针对学界常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后受贿、事后受贿等概念相混淆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澄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和范围。最后是结合司法实践,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分为职后兑现型受贿、职后斡旋型受贿、职后酬谢型受贿等三种类型。第三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符合性分析。本章主要是从犯罪构成上,着重分析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的本质,并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事先约定”与“连续收受”行为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第四章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斡旋受贿行为的定性。本章主要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的本质作了分析,并提出《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的本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然后针对《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受贿罪主体的急剧膨胀所造成的受贿罪罪名体系的矛盾和冲突,试图调整现有的受贿罪罪名体系,并提出了调整的建议。第五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本章首先是根据《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共同犯罪等疑难问题进行了区分和认定,然后是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在受贿犯罪罪名体系调整的基础上,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中的一些难以认定的问题作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