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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是庭前准备程序的焦点内容,因此很多专家学者根据此项制度的实际运作,发表了诸多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保障庭审质量,同时制度存在本身也承担着案件分流、确定争议焦点和非法证据排除等价值,对加快庭审实质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新的内容,但在具体的实际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难免会有一些缺陷。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模棱两可的内容不利于司法程序的适用,容易应用混乱;刑事诉讼法没有给法院确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其裁决效力仍有待评估,限制其程序功能发挥;刑事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在法条中规定的并不明确,而审判人员的参加并不能保障完全排除庭前预判,不利于程序公正;从司法实践中看,虽然我国各地司法部门都在尝试适用庭前会议制度,但不同地区相关的实施细节或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有着不同的内容,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适用率偏低,制度认可度不高等情况;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的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因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运用导致庭审时间的缩短也会让人感觉有先定后审的嫌疑,庭审流于表演化。因此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我们需要肯定它的存在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进入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同样在进行详细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相比后,我们也不难发现,当前我国的庭前会议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笔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地区的同时,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下,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构建一个范围清晰、启动方式较为灵活、监督机制有效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有效的庭前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