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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国家,见义勇为备受推崇。现今社会是一个思想大变动的时代,种种思想异彩纷呈,见义勇为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的地位。怎样更好的用法律来规制见义勇为,成为了一个值得考虑的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其属于一种高层次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讲述了西方国家法律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大多国家都规定了消极的见义勇为,仅有少数的国家规定了积极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说美国的最早的一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好撒马利亚人法》就规定了积极的见义勇为,并且还规定了消极见义勇为行为责任的豁免问题。值得我们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受到的人身的或者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问题。由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赔偿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受益人进行补偿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本部分主要就是探讨一下受益人进行补偿的合理性,同时受益人还应当给予一定的酬金。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的宗旨、法律性质的定位以及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最后讲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益人讹诈的行为,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并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