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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否有动机为投资者自愿披露更多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明显的信息噪音?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本文的主旨就在于采用理论与实证的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本文以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等作为理论支撑,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和结论,结合我国特有的研究背景,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并分别从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地点、行业类型、发行股票类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类型等五个方面研究各个因素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在本文对自愿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之前,首先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作了信息噪音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的信息噪音。接着,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从深、沪两市筛选出的952 家样本公司进行实证研究,考虑了10 个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有关的因素,结果表明:在全部样本组和高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组的回归分析中,流通股比例、股权集中度、独立董事人数以及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有显著影响,流通股占总股份的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越小、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越多或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其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发行股票类型对上市公司有显著影响,发行两种及以上类型股票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更高;会计师事务所类型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有显著影响,经国际知名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程度更高。同时,在对高自愿披露信息组的回归中还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与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但回归结果中并没有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上市地点和行业类型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有显著影响。最后,论文利用前几章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分别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以及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