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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承担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控制的职责,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当前,劳资矛盾日益突出,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数量不断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劳动监察权,即劳动监察活动的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一系列监督活动的权力的统称,是劳动监察活动的核心内容。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的过程,也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因此,很有必要对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的审视。本文围绕我国大陆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出现的问题,结合了澳门地区的运行经验,针对我国大陆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症结所在,一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为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针对我国大陆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的立法环节,劳动监察权面对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重合这一现象,在学界“将劳动监察纳入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主流观点下,本文从劳动监察权的公法属性、权力的运行角度以及独有的主动性执法的预防功能等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试图在法律规定上厘清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关系,避免劳动监察过多介入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中:针对我国大陆劳动监察权法律运行的执法环节,面对劳动监察立法中的执法手段规定不足的问题,结合澳门地区的相关经验,建议在立法中丰富执法手段,适当赋予劳动监察机构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并同时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劳动监察执法的震慑力和惩罚性;本文强调区别于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依申请而启动的被动性,劳动监察依法具有主动预防执法的权力,但是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对此,提出建立劳动监察执法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预防功能,从根本上避免劳动违法行为以及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