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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患者对本人进行医疗行为时行使医疗同意权着手,试图对患者的医疗同意权进行一个比较体系化的论述。第一部分本文对患者的医疗同意权作了简单的概述:患者医疗同意权的含义界定,以及患者医疗同意权的发展,梳理了患者医疗同意权在我国的立法进程。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医疗行为中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前提,即医务人员的告知。首先,阐述了医务人员告知的标准,主要有三种标准。其次,讨论了医务人员告知范围,医务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尽量以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医疗行为解释给患者。患者只有了解医疗行为才能更好的行使其同意权。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主体,亦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包括患者本人和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患者的医疗同意权来源于受害人同意理论,医疗行为对人体会造成侵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并非任何情况下患者本人都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因此我们应当采用有无辨识能力作为标准来判断。若患者本人不能行使权利,那么他人代为行使又可分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和委托代理人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时并不当然的都为患者利益考虑,当患者利益和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时如何解决。对于委托代理人行使同意权我国的立法几乎是空白,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我们借鉴外国立法的相关经验。这部分还讨论了在有无辨识能力为标准的情况下他人代为行使时的情形及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分为书面同意方式和其他同意方式。书面同意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情况,其他同意方式主要针对简单的、风险小的医疗行为,一般采取口头同意或默示同意。本文的第五部分论述了患者医疗同意权行使的限制。包括强制医疗行为、禁止代理权的滥用以及对拒绝治疗的限制。对患者医疗同意权的限制进行讨论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