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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东南亚地区灾害高频次和强破坏性的严峻形势,东盟自成立之初便将灾害管理列为八项目标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起,经历了50年的探索,东盟建立起覆盖灾害评估预警、应急反应以及灾后恢复的灾害管理机制。学界围绕东盟灾害管理机制建设、案例分析、存在不足及未来发展走向展开了探索。在东盟灾害管理机制之外,东盟多边防务合作也建立起灾害管理机制,成为重要的外部补充力量,二者建立的协同机制也推动东盟灾害管理机制从自身制度建设走向机制间协同发展。然而,学界目前对这一发展趋势研究尚少,尤其对于东盟多边防务合作为何介入灾害管理,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的灾害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发展、规范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存在问题探索不足。行文第一章将回溯东盟灾害管理机制发展动力及机制建设历史进程,认为以2004年印度洋海啸为界,经历了从早期发展到制度创新的过程,东盟建立起以东盟灾害管理委员会为核心决策机构,以东盟秘书处为协调单位,以《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响应协议》为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以《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响应协议工作规划》为行动战略,以人道主义援助事务协调中心为业务单位的运行机制。但是,在“东盟方式”制约之下,东盟灾害管理机制面临资源不足、权力有限的困境,因此在灾害管理实践中表现不佳。随着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会议、东盟防长扩大会议等机制相继启动,东盟国家对多边防务合作实现了从拒绝到接受的态度转变。鉴于灾害管理合作低政治敏感性、高现实需求性、前景广阔性的特点,灾害管理成为东盟多边防务的重要合作支点,构筑起双轨道灾害管理合作机制。“第一轨道”合作机制由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会议、东盟防长扩大会议构成,成为区域、跨区域灾害管理合作的正式性磋商平台。作为“第一轨道”的延伸,“第二轨道”的合作以东盟防务与安全制度网络为主要代表,发挥了军队角色合法化、推动灾害管理合作制度化和提供政策建议与咨询的作用。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的灾害管理机制承认《东盟灾害管理与应急响应协议》主导的现有机制的核心地位,成为重要的外部补充,共同构成文职-军事部门相协调的管理机制。东盟防长会议下的灾害管理行动倡议有效整合了东盟十国军事资源,建立了军事资源协调模式,内嵌于东盟灾害管理机制之中。而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议下的“东盟+”机制则引入了东盟外部国家防务合作,在维护“东盟中心性”的基础之上,承认东盟灾害管理机制的核心主导地位,作为重要外部补充力量,发挥着协同作用。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的灾害管理规范是在继承与创新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从宏观层面的“东盟方式”而言,它仍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对不干涉原则、非正式性原则与共识决策原则进行灵活性解释。从中观层面的综合安全规范而言,它仍奉行国家安全,又在实践中向“人的安全”靠拢,并在坚持综合安全方法的基础上创造性地以传统安全手段解决非传统安全议题。最后,在微观层面的灾害管理具体实践中,它延续了核心的人道主义规范,又将多边防务合作规范引入其中,从而共同构成了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的灾害管理规范内容。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灾害管理机制的意义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对东盟灾害管理机制而言,它既整合东盟国家防务力量,又引入区域外国家防务力量,从而极大弥补东盟灾害管理部门不足。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跨部门的合作,它推动东盟灾害管理机制从制度建设阶段走向机制间协同发展阶段。对东盟多边防务合作而言,灾害管理已成为东盟防务部门务实性合作的代表性成果,构筑起完整的管理机制和规范框架,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有利于东盟多边防务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而于东盟共同体机制建设,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灾害管理合作维护“东盟中心性”,又有效整合了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和政治-安全共同体,能够助益于东盟共同身份的塑造。当然,东盟多边防务框架下灾害管理机制仍面临着一定局限。首先是机制重叠与竞争现象严重,难以提供差异化的区域灾害管理公共产品,机制拥挤的现象也给协调带来了困难。其次,尽管东盟防务部门构建起一整套灾害管理合作框架,但在实际灾害救援的过程中却普遍采取“多边思考、双边行动”的策略,使多边防务框架下的灾害管理机制有效性大打折扣。最后,灾害管理本身应当遵循人道主义规范,但防务部门以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的方式介入,无疑增加了政治色彩,甚至演化为大国政治竞争与博弈的工具。以上因素制约了东盟多边防务合作在灾害管理中发挥实效,也将制约东盟灾害管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东盟在《东盟灾害管理愿景2025》中提出充当未来全球灾害管理领导者的角色定位,从目前来看,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未来,东盟仍要聚焦区域灾害管理合作,以渐进的方式建立起真正的多层次、多部门、多主体的协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