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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查逮捕制度长期以来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诟病,审批程序的行政化、追诉化,救济程序的缺失,以及逮捕率的居高不下等都是我国审查逮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多方位修改,具体包括逮捕条件的细化、审查逮捕程序的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创设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基于此,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的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审查逮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机制。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全文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方法和样本。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背景,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辅以统计分析方法和文献资料法进行研究,以C市、G省六个检察院为研究样本,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第二部分考察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把握情况。逮捕必须具备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实践中,逮捕的证据要件得到了较好的把握,刑罚要件则被虚置,必要性要件则因为其外延的广泛性被滥用。细化后的逮捕条件并未起到降低逮捕率的作用。第三部分考察实践中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状况。审查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实践中讯问率就几乎达到了百分之百,但是讯问仍然存在着走程序,不注重讯问有效性的问题。辩护律师缺乏在审查逮捕中发表意见的积极性,检察机关也几乎不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导致实践中追诉化的程序运行方式仍未得到改善。第四部分考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新《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虽然《高检规则(试行)》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因为审查主体缺乏中立性,不合理的启动方式以及审查决定缺乏中立性而导致实践中极少施行。第五部分考察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况。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缺乏“程序性操作规范”在审查逮捕实践中很少适用,仅有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操作不规范和排除不彻底,非法证据仍进入下一程序,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缺乏积极性的问题。第六部分主要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反思立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发现阻碍法律实施的因素,并寻求制度实施中的改革路径。通过设置强制性的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严格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把握;通过设置辩护律师告知制度,加强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程度;通过调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明确启动时间和决定效力的强制性,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有效性;通过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