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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要求,居民财产性收入便进入大众视野,成为研究新热点,居民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一起,构成居民总收入的内容,以往的研究大多都是以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为来源,主要针对收入分配、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忽略了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概念内涵的探讨,然而我国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我国相关统计资料和年鉴与国际上现行的《国民账户体系》(2008)中所表述的财产性收入定义从阐述角度和涵盖内容上都有所不同,而居民财产性收入统计口径的模糊也导致和统计出的数据和国际数据无法比较,本文基于《国民账户体系》(2008)中对于财产性收入的概念解释及分类,结合国民经济核算的相关内容,从居民的角度梳理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所涵盖的内涵,从产权、来源以及获取方式的角度进行阐述,得出“居民财产性收入就是指一国公民对于自己所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通过借贷、投资等方式出让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这一结论。并分析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包含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收入来源的限定性、产权的分离性、收益渠道的多样性、收益获取的风险性。还通过分析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功能体现了研究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对于我国分配制度的完善、居民闲置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对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小贫富差距都有一定的作用。 在明确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定义之后,对其下的分类在《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所给出的基础上作出了改进,对存在争议的房租、收藏品增值收益、居民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股票买卖的净收益和地租的属性进行了辨析,将原有的七大类十四小类,重新分类将分为了五大类十一小类,主要有来自于金融资产的收入有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来自于自然资源的租金收入,和除以上以外韵各种非主要的居民财产性收入,例如结构性理财产品收入、信托收益等。 根据本文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分类,从居民个人资产选择的角度分析了如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本文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项目(CHFS)所公布的数据,分析了我国居民家庭资产拥有的现状,并通过广义线性模型——Probit模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对居民家庭资产选择产生显著性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年龄、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风险态度、地域等。 最后,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统计与核算给出了政策建议,主要应明确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定义与内涵、设置合理的衡量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标准、完善相应数据的统计调查工作,并从建设资本市场、保护产权、提高工资、普及教育、加快城镇化这五个方面对于提高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给出了相应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