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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担保(fiducia cum creditore)在罗马法中是指为了担保的目的信托债务人通过要式买卖(mancipatio)或者拟诉弃权(in-iure cessio)的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同时当事人之间订立信托简约。信托简约的内容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一般来说,包含以下内容:(1)若信托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了满足,他应当将信托财产返还给信托债务人;(2)若信托债权人的债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获得满足,则他可以出卖信托财产并以价金满足其债权,若价金不足,可以继续向信托债务人追偿,若价金有余,应将多余部分返还给信托债务人。信托简约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诉诸于依据诚信的私人裁决,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裁判官将其接纳为具有市民法诉讼性质的诚信诉讼的一种,即信托之诉,信托债务人可以依此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信托债权人可以提起信托反诉。 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3章。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信托担保有关的原始文献,然后依此为基础论证了信托担保的设立方式包括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两种,同时指出了时效收回与容假占有、租赁和出卖权之间的对抗关系。在后古典时期虽然信托担保的制度发生了变化,但是与质押和抵押依然有较大的差异。 第二章介绍了市民法对信托担保的保护,论证了信托担保不能通过《十二表法》第6表第1条获得保护和信托之诉的市民法诉讼之性质。 第三章介绍了信托担保制度与近代法律制度的勾连。信托担保与英美法中的按揭在获得法律保护之前几乎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法律逻辑提供了不同的法律保护途径,二者从此分道扬镳。特殊的法律环境造就了德国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信托担保曾经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