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专利侵权现象的日益增多,一种针对方法专利的新型专利侵权形式开始出现,即“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所谓“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是指方法专利本身的权利内容由不同的行为人分别实施的侵权形式。在该种行为中,多方行为人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实施了专利步骤中的一部分,但是未有一方行为人独自实施了全部的专利步骤。该侵权行为对于专利权人造成的后果与普通的侵权行为是一致的,均造成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未经允许而被实施,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规制与惩罚。但是,目前我国以及许多国家并不能依据法律将此类行为认定为专利侵权。这也造成了一种专利困境——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侵权判定?为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不能进行侵权判定的原因。2018年,中国大陆第一个涉及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的案件——“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审结,该案经历两审审理,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于该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以该案为例,对于这个专利困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直接侵权角度分析,我国《专利法》要求专利直接侵权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但在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中,行为人既未独自实施全部侵权步骤,也未与其他行为人存在侵权意思联络,因此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其次,从间接侵权角度分析,专利间接侵权的主流学说要求有直接侵权作为前提存在,在直接侵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其也不成立专利间接侵权。此即为经过两审审理,索尼公司的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行为未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原因。要解决该问题,必须解决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适用与协调问题。可以创新性地借鉴美国的“指挥与控制学说”,将类似AS、AP服务商的他方行为人之行为吸纳入被诉行为人的行为中,从而成立专利直接侵权。或者以“非法盗用学说”为基础,通过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来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从而解决方法专利分离式侵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