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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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分权改革,我国的财政分权随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从“包干制”到“分税制”的渐进式演变。在这段演变历史中,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在曲折中前进。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在财政分权改革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难以被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与财政分权相关的制度基础不完善。本文研究的框架正是建立在这些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重构之上。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就必须首先了解构成财政分权基础的相关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这些制度缺陷对财政分权模式建立的影响。然后针对这些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合理改革,重新构建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财政分权的相关理论综述以及论文的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为本文的写作打好基础。第一章是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主要介绍财政分权的两类主要模式联邦制国家的财政分权模式和单一制财政分权模式的涵义、特征与制度条件。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这两种模式的制度条件都包括了事权与财权的规范划分以及平衡政府间财力的转移支付制度。因此可见,不同模式的财政分权其制度条件具有共性。只不过因为国情不同而表现出来的财政分权模式不同。因此,联邦制财政分权模式对我国财政分权模式具有借鉴意义。第二章是我国财政分权模式的演进。主要介绍财政“包干制”与分税制模式下财政分权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财政“包干制”存在不利于财政分权模式改革的制度缺陷。表现在:财政“包干”体制由于过分强调地方利益,不能兼顾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各种包干方式中由于历史基数的影响,使政府间财力划分不公平。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也还没有完全解决财政分权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地方与中央的事权划分尚不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与财政分权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转移支付制度也还存在许多缺陷。通过对我国财政分权模式的演进历史的研究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由于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不完善,以此确定本文研究的方向是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第三章是影响我国财政分权的制度约束分析。主要讲我国财政分权模式形成的基本制度约束,包括经济体制、行政制度、政治体制等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在具体实践中又体现在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我国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存在缺陷,不利于财政分权改革的顺利进行。主要表现在:首先,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不利于财政分权中的事权规范化。由于中国政府行政的垂直集权是非常明显的,地方主要领导是由上级政府任命的,党管干部使得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威。由此而造成的结果是,下级政府缺乏事权实施的自主性,影响事权的实施的规范性与及时性。其次,财政管理体制中财权划分制度不规范,造成财权与事权的失衡。省级政府又与省级以下政府的事权以及财权划分未能予以规范,往往是上级政府首先把好的税源、稳定可靠的税种的征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造成下级政府财力不足。再次,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使得财力分配不均。表现在:首先,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将税种依据财政收入规模进行“倒算账”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是按照这种做法进行操作的,结果政府级次越往下财力越不足。其次,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方法却杂乱无序,既有按照税种来划分的,又有按照行业来划分的,还有按照企业经济属性来划分的。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了中央税和地方税内涵和外延难以准确界定。再次,地方缺乏主体税种与独立税权。我国税权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税基、税源、税率、乃至以后的调整权都完全掌握在中央手中,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调控经济的能力不足,同时也助长了地方隐性收入。最后,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政府间财力的调节,不利于缩小地区差异。总之,由于这些制度基础不完善,制约着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因此,需要进行制度基础的重构。第四章是我国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重构。首先,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的财政分权模式即在承认市场主导地位的同时,明确界定政府职能边界,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依据法定的程序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独立税权(包括税收管理权与税收立法权)的一种财政分权模式。然后围绕这一模式,进行财政分权制度基础的重构。其次,重点进行财政分权制度基础重构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进行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制度的调整改革。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上下级政府机构设置,减少政府层级和财政层级,规范各层政府的事权。在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的基础上,规范财权划分制度,在坚持适度分权的原则上,既要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要考虑地方自主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重新配置税收管理权限,合理划分各级次政府间税权,强化地方主体税种的制度建设,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第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选择适合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与支出标准,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发挥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最后,探索我国地方债建设的可行性与具体制度设计。化解地方隐性债务的潜在危机。总之,通过以上各项制度的改革完善,可以为我国财政分权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财政分权在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二、论文的主要创新论文的创新之一: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规律出发,利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归纳总结我国财政分权的发展规律。研究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分权应具有功能,以此作为建立我国财政分权模式的依据。并根据这一模式研究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这种研究方法有利于去除事物的假象,避免理论的浮华,确实研究问题的实质。本论文正是从我国1978年的初次财政分权改革开始研究,从“包干制”到“分税制”的渐进式演变中比较财政分权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从成败中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最终发现,决定财政分权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是否完善。于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是财政分权的制度基础重构。创新之二:研究问题的角度较新。本文论题的视角呈多维性,从事物相互联系的客观现实出发,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研究问题,并且系统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多个角度研究财政分权的相关制度基础,包括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制度等。现行的这些具体制度在某一方面存在着制约财政分权最终完善的缺陷。因此,需要系统地对这些缺陷进行改革,为财政分权改革的最终完善提供制度基础。创新之三:本文解决问题时注重相关建议的可操作性。在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改革建议上。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税权不是下放得越多越好,要以适度为原则。同时,笔者认为由于这些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一些小的、税源分散的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上,不会对全局性的税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地方税收立法还必须经过当地人大审议通过,报经中央政府审批,接受当地民众的监督,因此,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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