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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内容创新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救济、保障与规范的分析研究,旨在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及刑事辩护制度。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救济,对预审法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设计。二是提出了要解决目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行业规范的主张。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理论。本文所讨论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害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且有利于辩方的证据的权利,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有利于辩方的证据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以及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的权利。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所取材料仅限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各种证据,具体包括人证和物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体现在: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第二章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并对原因进行了剖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难一险”。一难:我国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难,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调取证人证言的难度大;辩护律师调取物证的难度大。二难:我国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难,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证人出庭率低。一险: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306条,该条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立法,使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该条文还可能导致控方对辩护律师进行“司法报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必要的法律和观念保障以及有效的行业规范。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限扩大与法律救济。本文主张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有限的扩大,首先应在侦查阶段确立辩护制度,从法律上确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其次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本文主张设立预审法官制度,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救济,包括预审法官是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唯一义务承担者,预审法官审批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预审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情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在场权,预审法官拒绝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辩护律师享有复议权,预审法官为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提供救济与保护、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审查。第四章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和观念保障。本文主张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阅卷权;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与律师职业保密特权;通过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赋予辩护律师勘验、搜查、扣押、人身检查、辨认在场权。公、检、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权力——权利观念,给予律师充分的尊重,依法保障、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形成对辩护律师的正确认识,提高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并且对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了配合的建议。第五章阐述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行为的行业规范。本文主张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行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应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自律机制,细化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程序;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范要求,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技能的培训;律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结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