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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例外,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作为最初主要是海关进行征税和贸易统计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随着WTO不断消除关税壁垒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逐渐从中性的海关技术措施演变为各国实施贸易政策的工具。
本文以原产地规则为切入点,主要选取了自由贸易区——以NAFTA为例、共同市场——以南方共同市场为例、经济同盟——以欧盟为例三种不同一体化程度的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从法律角度和经济效应角度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由于不同一体化程度的区域贸易集团建立宗旨与作用机制的不同,其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也不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越高的区域贸易安排,其原产地规则较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更严格,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促进区域集团朝着更深层次的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