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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从古至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下,从其本质上看,均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对违反现行刑法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复或惩罚机制。刑罚从根本上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它也兼具预防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出的不同的刑罚内容,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思想、观念的变迁。与此同时,它也蕴含着社会控制体系与社会控制方式的变化。基于此,对历代刑罚进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视角,这一视角也是我们分析研究古代社会变迁与社会控制的一个较佳的观察点。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汉唐刑罚为研究对象,在对汉唐两代的死刑、流刑、劳役刑和身体刑进行逐一考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汉唐两代刑罚适用的罪名、特点、刑罚的轻重和刑罚原则等问题进行比较,从而厘清刑罚由汉至唐的演变轨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汉唐两代的死刑进行比较研究。汉代的死刑执行方式较多,本文主要选取其中最为常用的枭首、腰斩、弃市、斩、磔、车裂和绞等死刑执行方式进行研究,在考证与分析上述死刑行刑方式的基础上,研究其各自适用的主要罪名,进而下溯至两汉魏晋,考察其在两汉魏晋时的演变与发展。唐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虽只有绞、斩两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仅此两种。汉代适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在唐代大多未灭其踪,不过从法定刑转化为非法定刑,在特定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案件继续适用。但除绞、斩外,其余的死刑执行方式往往被用于政治互相倾轧、打击异己的严酷手段。在对汉唐死刑进行整体比较的基础上,得出死刑渐趋文明化、简单和人道的结论。第二章对汉唐两代的流放刑进行比较研究。在追溯流放刑起源的基础上,分析流放刑产生的原因和性质。通过对汉唐两代流放刑刑名的演变、适用罪名和流放地点的变化,阐述流放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地位与作用的转变。从五刑之替代刑——减死一等之刑——轻于死刑重于劳役刑,流放刑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同时逐渐从替代刑的地位过渡到刑罚体系中正式刑罚的一种,从而改变了肉刑被废除后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的局面,为魏晋隋唐之际彻底废除肉刑奠定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第三章对汉唐两代的劳役刑进行比较研究。劳役刑是汉代刑种众多而又较为复杂的一类刑罚。本文将逐一梳理汉代劳役刑的行刑方式、刑等、刑期以及劳役刑刑名的演变等问题。进而展示劳役刑是如何从繁复演变成一种刑名简单、刑等清晰、劳役固定的刑罚。并在此基础上对汉唐两代的劳役刑制度进行详细比较。第四章对汉唐两代的身体刑进行比较研究。本文所说的身体刑仅是狭义上的,是指笞、杖两种刑罚。汉代有笞有鞭无杖,文帝和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为汉代鞭笞刑的规范适用奠定了重要基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身体刑继续发展,总体来看,鞭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杖刑的地位提升,逐渐上升为与笞刑相并列的主刑。笞、杖刑的数量同时在逐渐减少,真正成为轻刑。唐代笞、杖刑明确列入法典,其数量、行刑方式、刑具的规格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唐代中后期起,出现了杖刑适用扩大化的趋势,杖的数量不仅增多,而且开始以杖刑取代其他刑罚,甚至以杖刑代替死刑之绞、斩,出现决重杖一顿处死的局面。无疑破坏了五刑的体制,也是唐代中后期法制混乱的表现。第五章对汉唐两代的刑罚适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自古以来,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刑罚适用原则。本文选取刑事责任年龄、亲亲得相首匿和反逆连坐三方面,分析其对汉唐两代刑罚适用的指导作用,以及上述三项原则在汉唐两代的不同之处,进而从刑罚体系、刑罚观念和刑罚功能三个方面的变化分析产生这种不同的原因。总之,中国古代的刑罚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而汉唐两代又是中国古代刑罚定型化的重要历史时期。对这两个历史时期的刑罚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厘清刑罚演变发展的轨迹。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从汉至唐,刑罚体系由繁到简,法定刑也渐趋文明化。但是,我们又不可以简单说从汉至唐,刑罚逐渐减轻。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往往法律规定的是一方面,刑罚的执行又是另一方面。我们对刑罚制度进行研究,不应仅局限于静止的法定刑,而应从刑罚的动态适用过程中去追溯历史上真正执行的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