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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针对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这一特殊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的争论与探讨于2014年11月射手网创始人的“断舍离”告别文字及其与人人影视几乎同步关闭网站而达到顶峰。由于爱好和专业的原因,本人自学生时代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起就开始观看和学习带有中文字幕的英文电影录像带、VCD、DVD和EVD影碟。可以说正好与中文字幕组及由其发展而来的网络翻译组织一同成长,并对其长期关注。因而可以较为清楚地向版权法和侵权法学者们及广大剧迷介绍其兴起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及其涉嫌侵犯网络版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将网络侵权责任归入了“对侵权主体的特殊规定”的相关规则中,其第36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一般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但网络翻译组织作为特殊的侵权主体中的特殊,网络翻译组织侵权又是这一网络侵权情形中的特殊,故应适用特殊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及特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传统印刷时代的笔译翻译形式是“从信源到信宿的单向传递”,而互联网时代的翻译是“以网络连接起来的群体,在群体中,每个译者都是传播主体,但是相对于群体的其他译者来说,又是传播客体”的译者间的网络互动翻译传播。传播方式不同决定了侵权主体及地位也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而网络翻译组织著作权侵权行为又是网络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与前互联网时代传统版权时代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不同,WEB2.0时代产生了网络翻译传播侵权这一特殊形式的侵权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内相关行政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力度的逐年加强,网络翻译组织也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技术变换网络翻译传播方式来规避法律法规与应对国外版权人的打击。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网络翻译组织造成国外版权所有者的损害后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具有可补救性的且是确定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对于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并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民法理论和目前现有法律框架下,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网络翻译组织已构成由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等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但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封闭性的规定,对于传统著作权两大抗辩事由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其不能适用;对于避风港原则也只可在部分情况适用。版权无效、已过版权保护期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也只能权衡个案情况加以适用。目前国外版权所有者权利保护日益扩张趋势加剧,与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理念冲突。而法律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现实需求,WEB2.0时代的网络环境更是如此。具体到网络翻译组织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这一特殊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而言,需要立法者平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