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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这一企业模式,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化的产物。与单一企业模式相比,关联企业在加强资源整合、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但关联企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也给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尤其是在破产法领域,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存在资产、人事上的混同关系,管理人在清理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如果按照单一企业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既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也无法保证较高的破产效率。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存在相应的制度可以对关联企业破产中的欺诈现象进行规制,比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抑制关联企业之间的违法行为,但仍然无法妥善全面地解决关联企业破产所带来的资产清理、主体区分、债权保护等实质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不少法院选择采用合并破产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从理论层面上来看,由于合并破产制度的缺失,实践中的做法依然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困境中,因此亟需通过完善破产法和相关法律体系对合并破产做出规定,使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得到有效的规制。本文引言部分从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四个方面,简要阐述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研究意义及理论与实践价值,并在正文部分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一部分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及法律规制现状。从关联企业和合并破产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提出本文论题,并通过对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强调合并破产制度缺失的现状。第二部分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合并破产的利弊分析,强调合并破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我国构建合并破产制度,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都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可行性分析。指出合并破产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所具备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为构建操作性较强的合并破产制度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为本文的核心部分,该制度的构建可以分为立法体例、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以及配套制度完善四个方面。首先,从立法体例角度明确合并破产制度是建立在现有公司法和破产法制度之上的补充性规定,应当在原有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做出完善。其次,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对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原则和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适用该制度时首先需要严格把握这些实体性规范。再次,在程序性规范方面,从启动模式、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管理人选任、举证责任分担、审查表决方式、异议当事人救济途径七个方面探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最后,除了主体制度构建以外,提出对配套制度的完善意见,包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破产撤销权和无效制度的完善以及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最后一部分结语是对本文观点和内容的总结概括,在我国构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是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也是对现行法律空缺的及时补救,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建立起一个以合并破产制度为中心,以相关配套制度为补充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必须坚持以整体责任为基础,以公平高效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