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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管辖权的案件仲裁庭是无权审理的。通过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当事人可以谋求其他途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进而维护其自身利益,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在于否认仲裁庭的管辖权。对管辖权异议的研究更有着重大的意义,即有利于仲裁庭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又有利于当事人经济、效率的解决争议。而我国的仲裁立法并没有对仲裁管辖权异议做出过多规定,且范围过窄,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一定差距。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面对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时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浪费仲裁庭、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不利于公平和效率。随着中国入世梦想的实现,我国落后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理论与立法无疑与国际上商事仲裁的复杂、多样的发展不相适衬,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中国国际商事事业发展的因素。本文作者在阐述各国通行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具体的管辖权抗辩事由,并结合中国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完善中国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意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面对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时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浪费仲裁庭、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不利于公平和效率。随着中国入世梦想的实现,我国落后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理论与立法无疑与国际上商事仲裁的复杂、多样的发展不相适衬,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中国国际商事事业发展的因素。本文作者在阐述各国通行的仲裁管辖权异议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具体的管辖权抗辩事由,并结合中国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完善中国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