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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为权利之源泉,著作权之客体;著作人乃权利之归属,为著作权之主体。有著作才生著作权;有著作权,法律才有加以保护之必要。因此,著作与著作人是著作权法框架的两大基石。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概念、本质及独创性是什么,判断作品是否侵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是著作权法首先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作品的概念、本质及独创性之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首先笔者提出了一个学理上的作品的概念。作品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的(包括正面条件和反面条件)可版权作品,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作品的本质和构成要件。“思想/表现二分法”是形成作品概念的基石,而作品的本质就是通过研究动态的“思想/表现二分法”——作品形成的过程得来的。作品的本质是思想和形式载体的统一,这是对“思想/表现二分法”的高度诠释。独创性是作品构成要件的首要条件,作品的概念体现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即独创性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的正面条件之一。独创性进一步回答了作为作品本质的“思想与形式载体的统一”中的“思想”与“形式”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受版权法保护,实践中也正是通过独创性的研究来深化对作品本质的认识,于是产生了各国审判实践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思想/表现二分法”与独创性理论的结合。本文正是以作品的概念、本质及独创性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篇章布局的。首先明确版权理论中作品的概念及其临界概念,通过对作品的形成过程的研究得出作品的本质;然后比较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关于独创性的理论的含义,试图揭示不同法律制度下不同的价值取向。完成上述基本理论研究后,转向实践领域,基于各国在审判实践中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思想/表现二分法”与独创性理论的结合,提出了判断作品类型的公式和审判思路,并以此进行实证分析,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问题的建议。本文没有理论上的创新。但文章从作品的概念、本质及独创性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体现了独特的研究视角;文章依据已有理论所提出的作品概念、本质及“思想/表现二分法”与独创性理论的结合等又是笔者独创性的研究结果;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提出的作品类型公式及审判思路可以说是一种方法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