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美国,原告提起过失侵权之诉,必须要向法院证明:被告违反了对原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如何判断被告违反了的注意义务,就成为被告是否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美国的判例和学说表明,在过失侵权诉讼中,判断被告是否违反其对原告负有的注意义务,或者说判断过失的标准是“合理人标准”。合理人标准实质上是一个客观标准,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是由一个外部的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他自己的主观能力来衡量。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判定当事人的过失时,法院所采用的方法是总风险效益标准。这实际上是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决定当事人的过失问题。通常所考量的因素主要是: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发生损害的严重程度,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价值。合理人标准在适用到具体案件时,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情况,适用的具体规则是有区别的。对有精神缺陷的人,美国绝大多数司法辖区的一般规则是:对其精神状态不予考虑,即和正常人一样适用通常的“合理人”标准。但是,存在例外规则。对于突发性的患精神缺陷的人所导致的伤害、对有精神缺陷的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受到被监管人的伤害可能得不到过失侵权赔偿。对于有身体缺陷的人通常要视产生身体缺陷的原因,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对于盲、聋、哑等残疾人,美国的法院在判断其行为是否有过失时,一般会考虑其身体缺陷,即如果被告是盲人,则以一个理智的聋人在同等情况下的行为为标准来确定该盲人是否构成过失。只要在一个理性的盲人看来,该盲人被告的行为是合理的,他就不构成过失。对醉酒的人,一般的规则是,醉酒者和清醒的人一样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如果其行为清醒的人身上来说是过失,那么对醉酒者来说也一样是过失。对于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某些特殊技能的人,例如一些从事需要具有资格证书行业的人,医生、律师、会计师、审计师、驾驶员等等,一般规则是,依据该行业内具有资格证书的人行使通常的注意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但是,在实践中,该领域的规则并不统一。对于未成年人,通常,在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有过失之前,需要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有过失能力。对未成年人来说,判断其是否有过失的一般规则是:只要他达到了与他实际年龄、智力、经验相仿的未成年人在同等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就不构成过失,反之,则构成过失。但是,未成年人在从事成车人的活动(如驾车)时,可能会被适用成年人标准,即看他行为时是否运用了成年“合理人”的注意。在案件涉及到突发紧急事件,美国的许多司法辖区通常不会对他运用通常的合理人标准,而代之以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的合理人标准,即一个处于突发紧急事件中的人,如果该事件并非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只要他按照他的最佳判断而行事,或者因为作出反映的时间紧迫而未能以最明智的方式行事,只要他履行的注意程度是一个处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人会采取的注意程度,那么,他就不负过失责任,即使后来表明他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在涉及特别危险物品的过失责任诉讼中,通常,合理人标准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与其行为所涉及的危险相称的注意。因此,当一个合理人面临涉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情况时,他必须履行与危险相称的“较高”程度的注意。<WP=3>在涉及惯例和习惯的案件中,通常,并不要求行为人采取处于当时情况下其他人没有或不会采取的费时费力的预防措施来防范不太大的风险,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同惯例和习惯相符,一般法院就推定其行为是合理的。在特定案件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这种推定可以让法官做出直接的裁定,而不需陪审团的介入。但是,行业惯例或习惯并不是绝对的抗辩理由,而仅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在美国,被告违反成文法规定的行为,其在过失之诉中的法律后果在各州是不同的。在大多数州,如果成文法的目的就是旨在保护原告所属的那类人免受原告所遭受的那类伤害,被告的违法行为又找不到法律认可的理由,那么,通常,被告的违法行为就属于本身过失。在这样的诉讼中,意味着原告的胜诉几乎是肯定的。美国过失侵权诉讼的合理人标准灵活性强,适用方便,而且具有开放性,能与时俱进。但是,也存在预见性不强、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等问题。目前,由于我国侵权法规则在过失侵权的判断标准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言之不详,对过失的判断标准,学者之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极不统一。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过失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混乱的,不统一的。从目前公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来看,有关过失判断标准的规定依然言之不详。虽然美国目前有关过失判断标准的规则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不可克服的,我国的侵权法在规定判断过失的标准时仍然可以对其加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