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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便不断地涌入到法院,积极地推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许多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适格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其所要解决的是产生的纠纷在谁与谁之间解决最为恰当且最有意义。如果纠纷不是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解决,不仅对于化解纠纷毫无意义,而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确立适格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至关重要。而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确定更具复杂性,因为:其一,因垄断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存在多层次的受害者,包括经营者、中间商及消费者等等。其二,反垄断民事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不仅需要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还需要结合一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政策目标以及社会现实的需要,进行综合考量。所以,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来探讨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概述。首先介绍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产生。垄断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还给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者,如经营者或消费者等造成损害,如何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实现救济的方式就是提前反垄断民事诉讼。其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介绍了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赔偿和预防侵害的功能。其二,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财政资源还是人力资源,它不可能处理所有的反垄断案件,这就为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私人执行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第二部分介绍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的问题。首先,阐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主体的复杂性。垄断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层次受害者的利益,诸如其他经营者、交易相对人以及广大消费者,而且又存在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协会以及维护本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这些都使得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特别复杂。其次,对当事人适格理论作简单的介绍。由于主体的复杂性,确立适格当事人的范围就显得较为复杂,而这首先需要对当事人适格理论有所了解。 第三部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反垄断民事诉讼分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反垄断禁令诉讼及反垄断确认协议无效诉讼,分别讨论当事人适格问题。在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分别讨论了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的情况。原告适格中,着重介绍“消费者”、“行业协会”及“垄断协议方”等几类特殊主体的适格问题。被告适格中,主要讨论“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方”及“经营者集中”的被告适格问题。在反垄断禁令诉讼中,首先介绍国外反垄断禁令诉讼的相关规定,然后对我国提出确立反垄断禁令制度的建议,最后,讨论了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原告适格问题。在反垄断确认协议无效中,由于同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或反垄断禁令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处理相同,所以,本文对其未作过多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