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就学、没有固定工作、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社区青少年过去也被称作为“社会青少年”、“闲散青少年”等, 2002年4月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专项工作会议”决定不再使用“闲散青少年”的提法,改称“社区青少年”。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上海市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同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为了推动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团市委、爱心工程基金会委托的“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现状与发展研究”课题组提出了《关于制定<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立法建议》,并拟出了试写稿;2003年11月提出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相关调研论证,形成协调意见,尽快制定《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全文写作整体背景的分析。对社区青少年和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概念、历史演变和相关意义分别进行探讨,尤其是对上海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现状和法律、政策依据作了详细分析。第二章是关于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对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分别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专门论述。第三章是国内外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比较分析。在广泛查阅中国大陆法域之外社区青少年工作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法域内外社区青少年工作的立法状况,分成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实现我国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可资借鉴之处。第四章是上海社区青少年工作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分析。首先根据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现阶段社区青少年工作中的法律关系,涉及社区青少年工作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特点和种类等方面;其次就社区青少年工作中法律关系的几个主体——社区青少年、社区青少年的父母和近亲属、社工组织和社工等,从应然的角度分别进行专门研探,对相关实践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从而为立法相关问题提出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