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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金会的设立是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第一步。准入是对慈善组织的保护和治理的首要环节,对企业基金会设立的监管承担着企业基金会的质量筛选与数量控制的功能。那么有关设立这一环节监管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影响着这一功能的发挥,深刻地影响着企业基金会的生命力,关乎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对102家上市公司设立的企业基金会为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以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对象、监管机构为内容展开论述。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发掘出法律制度在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方面所暴露出的现实问题,并对完善我国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对于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理论依据,主要从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限度三个方面来对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理论根源与设立监管的必要性进行叙述和阐释。明确法律对于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规制的理论依据与作用。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对象,一个是监管机构。综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基金会成立所监管的对象及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法律规制之于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呈现出逐步放松的一种趋势。同时对基金会设立监管的机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企业基金会采取的是审批登记许可制这一最为严苛的设立规则与具有明显行政管控色彩的双重管理管理体制。在明确监管对象与监管机构以后,并以两者为要素,对102家上市公司设立的企业基金会的情况进行的实证分析,了解目前企业基金会设立条件实际达成的情况以及由此暴露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注册资金这一准入条件为企业基金会成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组织机构合理性欠缺,专职人员的质量与数量规制不明确,企业基金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匹配困难等问题。基于上述的理论基础、企业基金会监管对象与监管机构的阐述、《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变化、102家上市公司设立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实证分析以及发现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法律规制对于企业基金会设立监管的建议。针对监管对象,要制定监管的实施细则,如健全企业基金会组织机构,制定灵活的原始基金标准,建立专职人员资格认证体系。针对监管机构,要改变监管理念,由登记许可制想登记备案制转变,实行混合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