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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开始施行,其中第171条规定了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填补了此前《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在该领域的空白。本文主要围绕第171条的解释及适用展开讨论,试图为其司法适用提供一些帮助。文章的第一部分以案例引入。近年来,代理纠纷的数量不断攀升,但以无权代理为裁判规则进行判决的案件仍然屈指可数,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法总则》施行前无权代理规则难适用的问题。笔者选取了无权代理的一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梳理及其适用法律条文的分析引出了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应当分析的几个问题:责任性质、责任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等。文章的第二部分围绕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展开分析,选取了法律中常见的几种责任性质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担保责任等作为进路,试图以此为基础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在违约、侵权、缔约过失等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之后,笔者通过对默示及法定担保义务的讨论,认定第171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法定的担保义务为内涵的有限度的担保责任。文章的第三部分以担保责任理论为基础,讨论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要件。其中,笔者将数个要件按照构成要件及阻却要件的分类一一讨论并归类。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以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未行使撤销权及被代理人未追认为构成要件;以行为人无过错、相对人非善意为阻却要件。当三个构成要件均满足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成立;当两个阻却要件有一满足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被免除。该部分除了对要件进行分类以外,各个要件的认定中可能存在的实务问题笔者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回答。在解决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何时成立这一问题之后,还有无权代理人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尚待解决,笔者在文章的第四部分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在讨论的过程中,笔者将这一个大问题又分成了四个小问题: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范围、相对人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责任范围的影响及无权代理与欺诈发生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相对人对于责任承担方式具有选择权,若无权代理与欺诈发生竞合,相对人还可以适用欺诈的相关规定获得救济。在相对人无过错时,无权代理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都是以履行利益为限;若相对人有过错,视其过错程度减免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全文的分析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第171条的遗留问题以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