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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代表了知识产权最低保护程度和更大执行力度的TRIPS协议已经充分地满足了发达国家更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但近几年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了TRIPS标准仅仅是这些发达国家追求更高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又一个阶段而己。事实上,在TRIPS协议没能达到他们预期的目的以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迅速展开多边谈判,企图继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扩大保护的范围、增强执法的力度,还要进一步缩减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弹性规定和特殊差别待遇。但发达国家的这些愿望在TRIPS协议实施以后的几年多边谈判中都没能实现。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失败以后,这些国家进而将他们的注意力从多边贸易谈判转向了区域或双边自由协定。这样,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在勉强能够履行TRIPS标准的规定时,美、欧等发达国家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和自由投资协定等手段又一次提高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从此,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进入了TRIPS-plu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plus标准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博弈的结果。这些条款是发达国家以承诺市场准入,以及技术转让和投资支持等条件诱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换来的,它出现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发达国家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谋求自身的发展以及TRIPS协议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三个方面。此类条款也有着它的法律来源,即TRIPS协议中的各种弹性条款。再通过逐一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双边贸易或者投资协议,在交叉援引下,就使得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被无形地提高了。在对TRIPS-plus条款作了概括性的介绍之后,本文基于美、欧所签订的FTAs中含有的TRIPS-plus条款,总结了此类条款表现出了以自由贸易协定为载体的特征和已成为发达国家贸易政策工具的特征。TRIPS-plus条款的扩大了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以及限制了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等方面都明显地体现了此类条款是发达国家贸易政策工具这一特征。基于TRIPS-plus条款的这些特征分析,本文指出,TRIPS-plus条款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趋势,美、欧等发达国家签订的含有TRIPS-plus条款的FTAs对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将来难免会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协商签订双边贸易或投资协议,我们应该对TRIPS-plus条款做到足够重视。这就要求我们要了解TRIPS-plus条款的特征、影响,进一步看清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伎俩,使自己避免无谓的利益损失。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签订含有TRIPS-plus条款的教训我们也应当吸取,在谈判过程中尽量按照我国现有标准来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使保护标准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相适应。因此,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的研究可以谨防美、欧的发达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陷阱,使我国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本文概括地介绍了TRIPS-plus条款的含义和由来,归纳了美、欧等主要国家的TRIPS-plus条款情况,用举例论证的方法分析了此类条款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征,揭示出该类条款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并最后指出对我国的潜在影响。旨在为我国今后与他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遇到类似条款提供有益的参考。其中,第一部分概况地介绍了TRIPS-plus条款的含义、发展历程、产生原因等等内容。第二部分立足现有的美国、欧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分析TRIPS-plus条款所表现出来的两点特征。第三部分揭示了TRIPS-plus条款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影响,并创造性地分析了此类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FTA战略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第四部分给出了我国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今后签订FTAs时应对TRIPS-plus条款的对策。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既要做好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工作,也要增强FTA谈判能力,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