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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破产法虽然已经于2006年8月份出台,但其仅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个人破产制度仍被排除在外。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据相关统计,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在我国已相当普遍,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预计这种现象会发生的更加频繁。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笔者以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问题为文章论述核心,回顾破产法律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比较了各国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例,运用了法理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论述方法论证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重点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具体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全文共四章。引言,由数据统计引导出我国社会现实状况与新破产法的脱节。第一章为破产制度概述,重点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变,对个人破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为下文的展开作了铺垫,最后分析了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个人破产立法发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在目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从文化环境上,经济环境上以及社会信用环境上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意义层面个论证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综合和分析各国关于个人破产的具体制度后,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一些具体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主要涉及个人破产的原因、破产财产、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和复权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第四章分析我国只有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好基础。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