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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制度是民法中易被忽略的制度,往往论者寥寥数笔而已,但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理沦上均有论述,实务中均有立法规定或司法判例,而在我国大陆,由于立法发展的不完善,司法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致使在理论认识上出现误解,在适用中出现混乱。有鉴于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并存的债务承担进行深入而系统研究,以期对于我国大陆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起到一定的作用。文章第一部分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入手,罗列了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定义,分析其中的差异之处,最后作者得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而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共同负担其同一债务。并且作者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仅仅指债务移转。然后据此,作者详细地论述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特征、自身性质、所形成债的性质、制度价值等等。作者提出,并存的债务承担所形成的债的性质不应当简单定性,而要根据不同情形做出区别对待。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其他相关或相似概念的区分。本部分内容首先详细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保证、履行承担、契约承担、契约加入等概念进行了相同点与不同点的分析,达到概念明晰,适用准确。其次本部分内容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该制度或相似制度进行比较。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类型。本部分首先详细论述了要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必须要求原债务的有效存在、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并且针对每一个要件项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然后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分类,将其分为两类,分别予以论述。最后为此专门列有图标,以求窥其全貌。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本部分通过对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从而得出不同的法律效力。而且在该部分,作者详细论述了抗辩权问题,其中涉及到抗辩权产生的具体情形以及抗辩权的适用。以及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的撤销问题,针对债权人欺诈、原债务人欺诈,撤销权人的通知行为等等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大陆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问题。本部分针对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徐国栋教授三位学者所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提出了学者关于该部分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存在诸多漏洞。其次作者通过现实中的各种案例,分析了司法实务的处理方式,并进行了评析。最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该条并非是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且针对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该如何解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实例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