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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次明确的对证据认定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在我国形成了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制度相结合的证据认定制度。为了弄清自由心证的内容性质,本文对自由心证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看法,目的是进一步推动自由心证真正在我国生根发芽,焕发出它本身的自由和理性的光芒。本文的论述分为四大部分。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概述 从自由心证制度的渊源谈起,分析了自由心证的涵义,指出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其根本的思想原则是“内心确信的形成本身是自由的,但形成确信的基础和依据却并不自由。”在分析涵义的基础上,论述了自由心证的层次性,即传统的自由心证和现代的自由心证的不同情况,进而分析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性。 二、自由心证的运作过程 即自由心证原则在司法中的运作过程。自由心证的范围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而证据能力的自由裁量并不同于自由心证;同时,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的限定也不违反自由心证。自由心证的逻辑过程包括证据凭信力、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的判断。这一过程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其中经验规则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证明标准是自由心证过程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和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同一个证明标准从不同角度的表述。从自由心证的过程可以看出,自由心证是理性判断的过程。理性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 三、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 自由心证制度是法治理想向现实妥协的产物,从制度上对自由心证进行制约是大势所趋。自由心证不仅受心证主体客观条件及诉讼程序内在规律的制约,而且受证据法律规则、经验逻辑规则的制约,同时也要受到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