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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分析优于定义、理由优于结论、对策优于描述”的基本想法,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概念“公益诉讼”入手,在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可行性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制度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在法理上: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和公共利益主体的“无组织性”形成鲜明对比,“无主的东西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占”;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种属性,是实体权利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承认行政公益诉权是承认民众享有公共利益的必备内涵。上访“诉苦文化”在中国的长盛不衰和信访制度的委屈配合,都是不合法治的无力表达方式;现代中国应有意识地摈弃“散漫”的不规范的其他救济方式,用强调法律的刚性司法审查对政府当头棒喝,刺激政府的公益保护法律意识。法律文化上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某一制度的实际施行效果;对劣势的另一个角度的利用也可能提供一种优势产生的机会;百姓对原有公益保护方式的厌倦和低度信任可能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打破原有的不合理的制度会震动整个原有制度的正面成果,尤其在广土众民的中国,但完全可以在不直接与原有制度正面冲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案供百姓选择。该思考应当可以解决现行中国宪政体制的许多貌合神离的问题。实践中,中国迄今为止已发生的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原告90﹪都是社会的普通民众,而非我们“以良知守望社会”的学者或其他上层人士,该事实耐人寻味。
在具体制度上:本文的讨论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规范创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诉讼费用的承担、胜诉原告的奖励、案件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规则、诉讼权处分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