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并实施已近十年其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线条过粗、相关的配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存在冲突、对于采购主体和采购行为等界定不够严谨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加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经济、规范财政支出、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顺利开展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发挥其公共财政的支出作用,有效实现其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从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理论界目前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存在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和比较,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现状的分析和对国际经验的总结,梳理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以烟台市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实证,从烟台政府采购实践中剖析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一些思考,提出相关建议。关于政府采购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研究成果已经很多,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也有许多先进经验。文章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政府采购的内在特性、政策功能和管理机制入手,首先,围绕采购行为法定性的基本原则,根据“是否包含财政资金”对购资金、采购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解释,分析了工程纳入采购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一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功能,但是就政府采购本身而言,其承担的宏观调控职能是间接的,由此提出需要政府从全局的角度理顺政府采购和其所承担职能的领域之间的政策法规协调和衔接,发挥政策合力;第三,政府采购活动是由政府采购丰体利用政府采购资金进行交易而完成的,其宏观经济政策功能是通过政府采购活动而实现的,而政府采购活动则是在法律确定的管理机制的约束下完成的,可见,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既是法律制度的产物,又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践行者。为了使研究更加切合实际,文章综合运用“经济人”假设理论、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及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文章的法理依据。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人”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为了防止其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应当对其行为加以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由此得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指出了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说明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手段应当承担部分宏观调控的政策功能,但也由此带来了“政府失灵”的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则解决了上述问题,倡导政府在市场中无力完成的工作应该靠市场本身的运行解决,可以得出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划清政府与市场各自职能的界限。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实践又反作用于理论的发展。政府采购法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的十年内取得了重大成果,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实现了财政资金的节支增效。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律立法层次不高、法律线条过粗、法律之间冲突以及配套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法律的约束性不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界定不细致,因此在各地实践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采购模式和监管机制;同时,由于政府行为“缺位”“越位”并存,致使宏观调控职能发挥不充分、财政政策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所承担的宏观经济政策功能并没有合理体现出来。因此,文章选择了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比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烟台作为实证案例进行研究。烟台政府采购工作的历程印证了政府采购法的成功颁布和实施,同时也结合本地实际,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创新和发展。烟台市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是建立在“四位一体”公共财政支出模式的基础上,体现了对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设立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现了政府采购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也完成了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实践,创新了政府采购模式;针对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难题,烟台运行机制把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链条中的环节进行监管,保证了政府采购对象的完整性。同时,烟台市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同样存在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也需要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加以改进。通过综合基本理论阐述、宏观背景分析、存在问题剖析及烟台模式借鉴意义研究,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应该重点从健全法律体系、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功能、完善监管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提高立法层次,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标准化”建设;注重宏观调控政策的衔接性和延续性,立足公共财政角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向事前和事后延伸,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从法律制度本身的角度进行分析,实证分析主要是从国内外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回答“是什么”的基础上提出“应该怎样”,特别是以烟台模式为“案例”详细解析,探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方向。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归纳总结国际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存于注重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人假设理论、凯恩斯宏观调控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同时整理了大量烟台市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资料,研究的内容与实践结合紧密,提出的思考和建议也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另外,本文只是参考运用了一些法律事实,旨在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重点不在于重新设计一整套政府采购法的方案。同时,由于搜集案例和数据的困难,没有能够进行更有力的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这也是以后将投入更大精力进行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