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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因此,国家合理的、公益的土地征收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但是,当前我国农地违法征收现象十分普遍,农地补偿制度缺乏有效规范。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各个环节、方式及后续问题的处理严重背离农地征收的初衷和既定模式。现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正偏离其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全国各地征地准入制度、标准、补偿方式、征用模式等问题基本参照当地临时性非法化文件进行,缺乏统一的权威性实体法律规范;在补偿程序中,缺乏特定的专业化理事机构、欠缺有效的补偿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在被征地农民补偿后的后续问题上,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长效服务机制,导致被安置农民返乡回流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分析我国当前强拆案例及众多补偿行政纠纷案件,可以清晰的看到规范农村征地市场、落实补偿制度已成为关系我国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事业推进及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道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审视这一现象并寻求法制化、明晰化、权威化、人性化的补偿模式,是我国农村征地顺利进行、农民权益有效保障的必要途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一个逐步法制化的过程。无独有偶,农村征地补偿同样需要在分析各地既存现状的基础上走法制化的道路,并须不断地强化和加大对被征地农民人权利益、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本文对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及创新性模式探索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结合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对农地征收的短时间内需求面积大,补偿工作量重、法律依据统一性差、补偿程序规范性弱、整体局面混乱的现状,借鉴各国及地区的补偿工作经验和启发,探索能有效解决中国当前征地补偿的可行性制度,研究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保障、有利和谐社会的人性化补偿模式。二是具体地提出农村征地补偿过程中亟待解决问题的解决思路——建议以征地补偿为中心,纵向建立健全全局性农村征地补偿实体法律制度,规范补偿流程;横向立足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借鉴国内外补偿经验灵活有度的处理地方性问题;征地相关各部门、补偿机关及民政、社保、技能培训、争议处理机构等网状合作,有效沟通,全方位立体化解决全程问题;三是着重建议建立专门的补偿事务机构,规范监管监督措施。合理定位补偿机构人员配置、编制管理及人事问题,为补偿的专业化、高效化和稳定化提供组织基础。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农村征地补偿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第四章为国内外征地补偿制度的比较,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做了介绍。认为,农村征地补偿在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及落实民生思想、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文献综述从农村征地补偿的概念、农村征地补偿的意义、农村征地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探索补偿可行性模式和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四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指出目前对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学研究尚不充分,立法具有相当的滞后性,不利于规范农村征地行为的发展有悖于补偿的初衷。本文的研究将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第二章对农村征地补偿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从农村土地征收这一概念出发,探讨了农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根据,分析了征地补偿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中的的意义及影响。在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立国之本,农地征收在怎样的范围内进行才算合理,农民补偿在怎样的制度规范下才能不悖于人权不悖于民生。通过分析和论证,本文认为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定位应坚持法制化、体系化、践行公开、公正、监督有力,而不单纯是完成征地项目的权宜之计。第三章结合当前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成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这些问题包括:专门性补偿实体法律法规缺位,对征地补偿流程缺乏监管,征地补偿后续保障机制滞后及纠纷处理机制不到位等。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征地措施对公共利益的扭曲;征地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安置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费用分配秩序混乱;以及土地增殖利益被垄断、城乡二元化格局分离、农村征地补偿后续保障措施严重滞后、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不畅通等。从而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路提供现实基础。第四章对国内外农村征地补偿主要模式进行了探讨。以西方发达国家、地区征地补偿(赔偿)制度为例,通过对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基地——重庆市的农地补偿现状、经验和不足的分析,映射和归纳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认为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应该以“效率、公平”为原则,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当前实际走法制化、程序化、透明化、全程化方向发展。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在立法模式和价值取向上,认为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补偿规定、对象、范围、标准等加以灵活的地方性规定;立法应侧重立足民生、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改变无法可依、援引无效会议纪要等处理个案的现象。在补偿流程及监管上,应切实规范程序、公开补偿政策、创新补偿程序,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创新补偿体系上,认为应着重着眼于征地补偿的后续社会保障问题,明确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弱化土地财政、规范补偿流程、设立补偿基金、注重文化引领,并不断拓展补偿模式、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创业、就业环境扶持,完备医疗教育条件,从而真正做到立足民生、妥善补偿,以减少被征地农民返乡回流及社会混乱现象的发生。在征地补偿争议处理机制和救济体制上,应畅通行政立案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提倡行政和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切实规范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