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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所开展的重要决策,是党中央在统筹全局之后作出的国之大计。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过往的反腐体制,在其从试点到正式法律出台的过程中,我们既看到了党中央想要集中力量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勇气,同时也感受到了改革循序渐进、稳扎稳打的拓展思路。根据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监察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权力十分厚重的国家机关,因而我们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独立行使原则,合理有效的实现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在《监察法》通过之后,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中还要做好与纪律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真正改变反腐败权限重叠复杂的局面。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清楚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在新形势下,我们确实需要一个高效集中的国家机关对反腐进行雷厉风行的打击,但作为一个刚刚实现立法的新生机关,其无论是理论依据还是实践经验都是相对缺失的。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成并开始运作的监察委员会而言,我们就更需要在现成的法律体系内总结归纳出一套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的体系。这套监督体系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监察委员会内部的监督;第二部分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所构成的外部监督。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主要由其职权和领导地位出发形成的监督;同级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是根据监察权行使过程和参考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方式而设立的监督模式。在外部监督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发挥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贪污腐败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存在着众多和监察委员会的交叉部分,因而可以实现监督;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最广泛的民主力量,可以通过舆论和宪法权利进行监督。两种监督体系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应当可以实现对监察委员会构建起相对统一完善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