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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迅速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系统工程,形成一个良性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国近年来实行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出资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企业制度存在种种差异,是否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由各国具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一)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起源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出资人直接进行经营的方式逐渐让位于委托专门经理人经营,为消除由委托代理关系造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引发的消极现象,“外部人”设计了一系列制衡机制印公司治理结构.(二)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看,除了所有者构成的权力机构以外,可以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大部分,具体由哪些部门来行使这三项职能,又因不同国家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世界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分两大类,即海洋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三)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有所不同.海洋法系模式中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在大陆法系的模式中,各个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不尽相同,但都把完善监督摆在了首要位置,监督权的行使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完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正在相互融合和趋同.任何一种模式合理与否,效力高低,取决于其具体国情和特定的历史、政治、法律及文化等综合因素.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司法》,决策、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机构设置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其中的监督机制主要有4种,即:一是内设监事会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该设立监事会.从实践看,内设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会计委派制度.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主要采用委派财务总监和委派总会计师形式.但其职责仅仅限于财务方面,在监督作用的发挥和监督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三是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设立独立董事.有调查表明,独立董事由于各种因素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或“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四是外派监事会制度.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外派监事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一)外派监事会制度具有理论基础.一是代理成本理论是基础.为减少内部人控制对出资人的损害,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二是分权制衡理论是依据.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必须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得以科学地划分并平衡、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三是国家所有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外派监事会监督权实质上是出资者赋予的,是国家所有权的延伸. (二)外派监事会制度价值取向.其主要价值功效有:一是解决了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二是减少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三是为所有者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建立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提供真实依据.四是促进了企业改进经营管理.五是帮助出资人加深对企业负责人的了解.六是发挥了教育和威慑作用. 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积极作用 (一)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特点.通过对监事会人员组成、派出范围、主要职责和义务、法律责任、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方法、管理机构的介绍以及监事会实践中,总结外派监事会特点有:监事会监督是国家依法行使所有权的监督;监事会监督属于外部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客观上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监督是事后监督与全程监督的结合;监事会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监事会监督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监事会监督内容具有综合性;监事会监督方法具有系统性和创新性. (二)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一是发挥了独到的监督作用.外派监事会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促进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监督方式.外派监事会促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分工监督”,已经成为企业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构筑了以出资人监督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三是监事会形成了基本符合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监事会队伍和独具特色的行为准则,建立了职业化监事会队伍的基础. 五、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立法尚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的需要;监事会专司监督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监事会的工作方式、方法等有待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还不够健全、有效;尚未建立起分别适用于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和评价监事会工作质量标准的指标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思考.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世界各国对监督机制的设计及各种监督制度的有效性上看,必须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 (一)借鉴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一般经验.发达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坚持监督权力的独立性;实行“监督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依法监督法倒体系;注重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值得我们借鉴. (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的立法体系.首先,要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是外派监事会立法应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外派监事会立法应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三是外派监事会制度立法应涵盖多个领域.其次,完善《公司法》中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关规定.一是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监事责任的独立性;三是扩大监事会监督权限;四是明确监事会派出范围.最后,完善《监事会条例》中外派监事会制度相关规定,要赋予与外派监事会职责相应的知情权、建议权、执行权. (三)从体制上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一是明确外派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专司监督的职能.二是完善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三是完善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机制.四是建立起适用于外派监事会监督特点的企业检查指标体系.五是建立起适用于外派监事会特点的工作质量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