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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它是近代以来工业化的产物。工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关系着劳动者本人生存保障,而且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工伤损害救济问题备受各国和国际社会关注,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充分对劳动者实施救济也成为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之一。工伤救济制度经历了一元化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包括工伤救济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我国作为后起的处于工业化道路上的国家,工伤问题非常严重,对社会、国家的负面影响日益加剧,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如何有效地对劳动者遭受的工伤损害予以救济和预防,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本文就是在分析外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工伤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认识。本文在导言中分析了工伤救济的重要意义,提出我国现行工伤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交待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本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工伤及其范围界定,介绍工伤含义的争议,阐述工伤的法律特征,最终厘定工伤含义。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侵害。工伤判断标准有三个:主体标准、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主体标准要求必须是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主体间的关系属性是劳动关系,以区别于雇佣关系;而劳动过程涉及三个因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即与工作相关性,工作相关性是核心标准。最后,在该部分依据现行法律,总结我国工伤的范围。第二部分论述外国工伤救济制度,按照工伤救济制度由侵权救济、商业保险到社会保险的历史逻辑顺序,阐述其发展史,并就各个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分析。通过对外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历史考察,认识这些制度变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背景以及各个制度之间相互关系,为我国借鉴引进外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准备,避免忽视我国国情的盲目吸收。此外,在现行制度层面,介绍外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具体构成和各个制度间的关系。外国工伤救济制度对我国有如下启示:制度的建构要建立在本国的社会条件之上,不可忽视国情进行脱离实际的理论建构;制度的多元化与单一制度保障;实行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工伤救济制度功能的复合性;宽泛的工伤救济范围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成熟;强调康复治疗和重视伤残人员重返工作岗位。第三部分讨论我国工伤救济制度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对历史与现状的认识,可以知悉我国现行工伤救济制度的历史脉络及其对现实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针对导言中提出的问题,详细探讨我国工伤救济制度的不足。这些问题主要是工伤损害侵权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议;劳动者的同事造成劳动者工伤损害,该同事与用人主体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是否有必要把雇主责任保险定性为强制保险;我国工伤范围狭窄,适用对象较小,仲裁前置程序和时效规定增加诉讼成本,限制对劳工的有效保护;我国规范工伤损害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劳动保障面临的社会状况,我国处于转型时期,这个社会正在经历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我国劳动保障需要应对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新形势。依据我国现状,工伤救济制度完善应遵循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普遍性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最终,本文认为,应当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与康复功能,建立预防——保险(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改革工伤救济的程序性规定。此外,应重视工会与劳动者家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