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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打击犯罪,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到立法、司法、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的案件中,特别是一些社会影响大、重大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证人,他们基本上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类型案件即使有证人出庭作证基本上也是参与案件侦破工作的侦查人员,普通的自然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极其罕见。因此,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我国庭审中的一个难题。在法庭上大量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法庭审理形式无法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以至于庭审流于形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例如,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惩戒制度、明确了证人保护及作证补助制度、特定亲属间拒证权等相关制度,这些规定的调整和改变,将会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状况的改善产生一定的影响。两大法系中的国家都分别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较为系统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本文立足于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介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找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并且借鉴两大法系中有代表性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