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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现象在我们传统法律文化中,是一个具有特征性意义的侧面。从司马迁著《史记·循吏列传》开始,到《清史稿·循吏传》,一共有十九部史书有单独成篇的循吏传部分;例外的六部史书中,虽没有单独的循吏篇,但都有“循吏”、“良吏”、“良二千石”等称谓与人物。我以为,以这一现象为切入点,可以比较深入、细致地观察历史记载中的各种法律现象,在一个宽泛的传统社会文化的背景下,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细节。文章第一部分是对问题的研究范围和涉及的基本概念——“法律实践”——进行的界定。就“循吏”而言,首先借鉴前辈学者(如余英时先生)的研究成果所指明,《史记》中司马迁所标榜的“循吏”属黄老无为式的循吏,而从《汉书》开始,“循吏”属儒家教化型的循吏,本文因此将考察对象针对在《汉书》开始的教化型的这一为后世和今人所接受的循吏一般形象上;并出于便利上的需要和我本人的能力限制,文章考察的循吏人物基本局限于各史专门的循吏传,而放开了此外的、符合循吏标准的对象。就“法律实践”而言,本文采用了一个比较宽泛的视角。一是由于传统的权力观念和运行机制是笼统的、一体的,不中于今天普遍认同的权力和法律的概念的机制;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于,从广泛的社会秩序意义上看法律的存在和运行,能够比较好地切合传统社会文化的框架,尤其是普通百姓生活其中的框架。所以,凡是循吏的有关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都是本文考察的“法律实践”。第二部分是“汉循吏法律实践分析”。所以将汉代循吏突出分析,是因为:从循吏现象角度而言,汉代不但为后世各代标榜出循吏的总体形象和价值意义,而且,它尤其与此前的秦帝国形成鲜明的对比,循吏的意义因此更加突出,更容易为我们理解把握。文章首先把循吏法律实践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设范立制(或说立法)的实践、劝业与教化的实践、禁制盗贼和理讼的实践。这样的归类划分大体上符合今天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构成,也基本上含盖了循吏的全部实践活动的方面。接下来,文章尝试着归结出汉循吏法律实践的价值追求;这正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文化所以成为此种现象与文化的精神核心。再接下来,文章继续考察传统文化为这种法律价值追求所建立的更为基本的价值支持:天人相与之际的自然之天、文化之天对循吏的肯定,和风化世俗中的黎民百姓对循吏的肯定。最后一小节,文章考察了循吏作为一个整体而一般具有的人文素质和品格。第三部分是“后世循吏法律实践分析”。基本的思路和框架一如第二部分,并且——出于力图站在一个实证的立场的需要——也一样是不避繁琐之嫌,比较充分地援引例证。在援引的方法上,鉴于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盘引述,做自然科学式的实证,<WP=5>所以文章根据便利的需要进行了自由取舍。首先照顾到朝代之际的适度平衡,其次注意到各特别的朝代有其各特别的特点之处,如晋重名士风度、明则具有非常活泼的普通百姓抒发的对循吏认同的渠道。引证取舍的过程中,为了避免过分呆板,文章还是夹杂了一些主观上的议论评价,但这些应该是全文第四部分的内容。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理论部分。这是文章最终的核心,但也因此是最不成熟、有待学习思考以期提高的部分。首先是对 “法”的传统概念——“国法”的分析。传统的“国法”作为传统国家的统治手段,其针对的社会关系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官府”层面的统治实践所直接接触得到的方面:大体而言划分为负面的比较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和正面的朝廷官吏所代表的官府行为。换句话说,这样的“国法”从一开就没有被设计成可以规范社会生活中更为广泛领域的行为关系;良好的社会生活(或理想中的良好的社会生活)必然需要“国法”之外的规范手段的秩序;再进一步言,这也正是传统主流的“人治”思想的合理核心所在。其次,与这种“国法”的职能相对应,文章着力分析一个传统理想的和谐盛世;这种和谐表现在人们生活所能遇到的各个方面,是尊卑等级下的和平秩序。最后,本文不避“蛇吞象”之嫌,斗胆尝试站在一个社会文化结构的立场说明:我们的传统文化的构架之中,居于核心地位、并起积极维持作用的精神力量是儒家文化,比较而言,在呼唤人的生活情感、秩序情感——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它是法律的生命基础——这一方面,它承担了类似“基督教”的职能;但是,它又根本区别于典型的宗教,它的精神的超越追求只能赖于个人的自我约束和鞭策,即个人的“诚心、正意、修身”。这应该是一个艰苦卓绝的过程和成就。而如果缺少了这一精神核心有效支持,法律马上就是死掉的法律;秦固是一例,周而复始的改朝换代则是更好的证明。所以,循吏作为一个传统社会的整体,他们自觉地、同时又是历史地不自觉地,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指导,“明知不可而为之”地服务一个势必要从传统理想的盛世堕落下来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