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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方法一般只存在于生产过程中,公众难于从外界得知产品的具体制造过程。与产品相比,制造方法通常具有隐蔽性、易逝性等特点。在专利诉讼中,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通常需要证明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过于沉重。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体在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侵犯专利权举证责任制度的概述。主要讨论了举证责任制度的主要学说以及我国侵犯专利权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通过分析保护制造方法专利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当前的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发现当前对于非新的最终产物的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不足。第二章对于TRIPS协议以及主要国家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有关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其中体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本章中还分析了美国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侵犯专利权案例。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举证规定的建议。本章提出在专利法中增设存在侵权“高度盖然性”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以适用于非新的最终产物的制造方法专利。本章在分析现行的我国相关案例中“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该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具体适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