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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发生在浙江的教会租地案有三十多起,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教会租买私有地产引发的租地案和教会租买公有地产引发的租地案,其中租买公有地产引发的租地案又可以分为租买家族地产引发的租地案、租买国有地产引发的租地案及租买公益事业地产引发的租地案三类。文章选取清末民初发生在杭州、宁波、台州的三起租买公有地产引发的租地案进行研究。宝石山租地案,发生在杭州,对宝石山租地案的处理主要涉及士绅及地方政府。在宝石山案的处理过程中,虽然遭到以梅藤更、英国领事为代表的英方的阻扰,但是在地方政府及士绅的坚持下,最终收回了宝石山地,维护了主权。“白水权”案,发生在浙江宁波,也是地方政府主导收回被江北天主堂所占有的国产的典型案例。经过宁波市政府、鄞县县政府的努力,最终得以收回“白水权”。而海门法天主教擅拆民房案,发生在浙江台州。这起教案虽然是因公益地产案引起的,但是与前两案不同,发起者是一位名为潘道鉴的普通民众。他所寻求的主要是经济利益,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传统的“民告教”。因时隔久远、缺乏证据等原因,最后这起案件不了了之。在民族主义逐渐兴起、国家主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发生在清末民初的浙江租地案中的公产案,以这三起为代表。与以往公产案的处理相比,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通过争地权来维护国权。士绅、地方政府坚持对地权的争取,维护国权。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公产案处理中坚持依照条约、法律来处理。普通民众对待租地教的处理方法也由一开始的暴力行为、自发行为逐渐转变为自觉行为,并且开始认识到作为国民,也负有维护国权的责任。在租地案处理机制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由传统的民告教转变为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这种途径对于国权的维护更为有效。但是,在不平等条约之下,这种维权行为是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