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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确认未列举宪法权利的现象。从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提取出的44个裁判样本显示,法院确认未列举宪法权利的裁判样本在裁判时间、裁判类型、裁判文书类型、地域上都表现出了不均衡的特点。在具体被确认的未列举宪法权利内容上,共出现了13种权利,并表现出在某一类权利下存在多种表述之情况。 根据裁判样本中法院对未列举宪法权利规范依据的认识,未列举宪法权利司法确认实践形态可提取为三类,其一为“宪法和法律并称型”,其二为“宪法单称型”,其三为“人权衍生型”。“宪法和法律并称型”指法院在裁判说理中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规范依据确认某种未列举宪法权利,“宪法单称型”为法院仅以宪法作为规范依据确认某种未列举宪法权利。“人权”规范即在宪法之中,又超脱于宪法之外,由其特殊性质,自成一类。 在裁判样本未列举宪法权利的确认中,法院基本缺乏“公民——国家”对抗格局下的宪法基本权利理解,而是一种法律权利观化的认识。确认未列举宪法权利的意义在于宣示其所内涵的宪法精神,并体现在一般法律关系处理中,使得裁判说理正当化。法院采用此种精神上的转接,乃是以权利限制权利,突出个案的法益衡量,在一定程度上有以规范上的位阶高低突出法益价值的高低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