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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虚拟社会的扩展,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侵犯已经成为了全球难题。为了应对越来越普遍和隐秘的侵权活动,许多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或协议等方式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相关法律和协议的内容在不断扩充,其框架也不断完善,但任何事物都有其限度,一旦越界必然会对社会公共领域和秩序造成影响。近两三年来,美国和欧盟都致力于推行新一轮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分别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简称SOPA)和《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然而两者却在社会各个层面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大规模抗议活动。在当下信息时代,以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为目的的SOPA和ACTA为何会遭到反对,笔者对此感到疑惑。因此决定以SOPA和ACTA及其抗议活动为案例进行研究,探究事件的原因及其社会和认识根源,包括以下几个问题:支持者与反对者的争论焦点有哪些?为什么会产生这些争论焦点?这次事件表现了互联网知识产权立法的哪些新特点?提出了哪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法律和经济伦理学角度应当如何看待这些问题?这次事件及其提出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未来知识产权立法有何影响?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有哪些借鉴和启示意义?对于这次事件,目前已有许多相关评述。有的认为这是新老资本及其生产方式的博弈,是资本主义内部话语权的争夺。有的则观察和分析事件中互联网效应对于社会决策的重大影响,以及社会公众对资本垄断的反抗倾向。从这些评述来看,这次事件还提出了如何看待新资本的崛起以及社会公众与互联网应当有怎样的关系,并且使得未来社会的公共决策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笔者根据以上考虑,拟在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有关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立法的已有研究现状、背景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和思路。在第二章,回顾SOPA、ACTA及其抗议活动,梳理SOPA和ACTA法案文本,总结支持者与反对者双方的争论焦点,讨论如果在社会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实行SOPA和ACTA立法会对社会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整体秩序造成的影响,然后提出笔者的观点:这些影响与知识产权日渐资本化的结果有着深刻的联系,反映的依然是传统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是资本无限增殖的带来的恶果。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章的重点是对作为资本的知识产权展开研究。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系统研究了知识产权如何成为资本的,考察了三种为资本化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合理性提供伦理辩护的理论: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理论,然后从现实角度论证了知识产权资本如何利用这三种理论来为信息知识生产内含的劳动剥削提供辩护,知识产权资本如何可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而获得合理性与正当性,即由信息时代知识生产的劳动异化所引发的立法异化。在第四章中,作者从互联网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立法带来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角度,进一步研究了知识产权立法异化是如何加深负面影响及其在社会精神层面的具体表现。在第五章中,笔者着重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立法异化展开研究,指出这种异化的原因是,知识产权立法成为对各相关利益者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社会契约,而异化的表现重点就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立。在此笔者采用了两位国际经济伦理学界重要学者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托马斯·邓菲(Thomas W.Dunfee)所提出的“综合社会契约论”(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 theory)来分析作为案例的SOPA、ACTA及其抗议活动,考察知识产权立法在伦理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立法的伦理规范缺失依然是由于资本内在固有本性所决定的。最后一章主要讨论了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在利用资本的生产方式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讨论本文研究结论对于未来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会发生怎样的作用;另一方面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利用本文的研究结论来分析中国目前知识产权立法的困境,并就如何走出困境提出笔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