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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以及环境破坏的现象层出不穷,其结果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面对当今我国环境遭受破坏的现实问题,应该着重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问题研究已然是迫在眉睫。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深,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也在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了现今环境公益诉讼所依靠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发展的时间较晚,并且其发展又受到了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司法资源配置等一些因素的影响,这样造成了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着缺失起诉条件,举证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进而导致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较少。论文主要就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文章首先在绪论中对论文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以及论文的写作方法进行了叙述。然后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概述,其中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起源和发展阶段,介绍了国内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以及现状;其次又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作了重点分析,其主要包括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这些理论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功能和立法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阐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构想,通过对立法原则、公民作为原告资格正当性和举证责任的重构分析,多角度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议,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有益参考,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价值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