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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自1997年颁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以来,成为与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密切的格式合同。信托收据合同作为进口贸易中主要的融资模式,为资金短缺的进口方提供资金支持,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在信托收据关系中,银行与进口方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通过银行提供的融资渠道共同完成国际进口贸易。在信托收据关系中,银行享有的权利和进口方所负担的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对信托收据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我国的信托制度发展也有一定之促进作用。围绕这一研究目的,论文首先论述了信托收据流程、法院对其审判立场及主要学说,并将信托收据关系限定在信托说下进行分析。其次,对信托收据关系中涉及的银行业务合同加以论述,并说明与信托收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如进口押汇是如何发生的,其内涵是什么,与信托收据有着什么联系等。通过上述论述,将信托收据与相关联却无助于信托收据法律关系研究的内容剔除。经过比较和分析,信托收据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应由信托说加以解释。信托收据关系的实质就是自益信托,银行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为其信托目的的实现授予作为受托人的进口方一定之权限。在确定合理之学说后,对司法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分析,概括出司法机关对信托收据的裁判立场,并分析法院持有该种立场之原因。在确定以信托说解释信托收据关系后,对信托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冲突加以论述,并提出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第一,信托说下的双重所有权结构能否适用于我国,双重所有权的实质是什么?第二,信托收据关系中银行所具有的权利有哪些,能否对抗第三人?第三,信托收据有没有必要公示,英美法系是如何公示的;第四,信托收据关系中受托人是否也享有权利,英美国家是如何保护受托人权利的?对于如何解决信托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间的冲突问题,论文经过对英国和美国信托收据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的论述,对英国和美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外国的经验对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建议。首先,应该避免在所有权问题上纠结不清,所有权双重结构已不再是信托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可以等待时机成熟再行规定,目前情况最佳的作法就是模糊化所有权归属问题。第三,银行的受益权理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效力是信托收据制度的初衷应有之意,应该以英美法系根本的财产权制度加以解释,并在立法层面建议设立财产权总则,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融入预留接口条款。该效力是信托收据制度的设计初衷应有之意。第四,既然赋予受益人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公示制度的配套变得不可或缺,信托收据的公示制度可以借鉴现有的动产公示制度。第五,受托人地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同时也应注意到受托人享有权利必要性,在立法层面应充分重视期特殊性。最后,为从体系上解决信托收据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间的冲突,应当以财产权为接入条款,在立法层面设立财产权总则是理想的作法。只有如此,才能将信托收据关系纳入到现有信托法律的规制范围内,使信托收据关系有法可依,并在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成熟时,在《信托法》之外另行订立特别法,发展和壮大我国信托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