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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社会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信用危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就政府来说,提出建立健全征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征信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于微观征信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征信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西方的征信制度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其中既有道德舆论上的监督,又有法律上的完善。如果仅从道德舆论上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它不仅缺乏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而且其成效也是缓慢的,这样会跟不上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建立征信制度。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征信制度建设方面缺乏经验,征信制度的建设面临诸多困难。在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方面,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制约征信制度发展的因素。从我国第一家征信机构出现到现在,征信业也发展了10余年。但是,对征信制度的法律规定却只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虽然在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但是由于牵涉面较广而迟迟未能通过。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征信制度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在总结本国经验的同时,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从而实现对我国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征信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征信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与征信相关的概念及征信的功能。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法国、比利时和德国的征信立法现状及特点。通过比较和分析,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外国的征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征信立法的现状。征信立法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宏观环境,符合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在对我国征信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征信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征信数据开放、合法采集的法律;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引起重视:对征信业的监管规定混乱及缺少对征信业自律的规定;缺少失信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部分论文对我国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主要包括:征信机构设立模式的立法完善;信用数据的立法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对信用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对征信进行监管的立法完善;以及创建失信惩戒制度。本文按逻辑顺序,层层推进,旨在为我国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理论上的解释和实践中的建议,较为全面地从法律视角来探究如何在我国建立征信制度。顺着这个思路,将会加深人们对建立我国征信制度的认识,促使人们对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借鉴的研究方法,对国外征信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模式和法律制度。本文选题新颖,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有所创新。在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的基础上,对前人研究予以发展及创新。以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为核心,避免了目前从信用制度建设全局出发进行的研究中对征信制度的研究浮于表面的弊病,能够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同时对我国征信机构的模式选择提出了自己见解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