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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管辖权是国际投资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和制度,是资本输入国在外资监管领域行使国家主权,是整个国际投资法大厦建立的基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国际法层面,大量国际投资条约涌现,国际投资仲裁频繁适用,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资本输入国的外资管辖权受到了巨大冲击,空间被严重挤压;在国内法层面,资本输入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实施了宽松的外资政策,对外资管辖权进行了自我限制。在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运行中,外资管辖权受到限制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为了给外资管辖权争取空间,两类国家一方面开始着手对国际投资条约进行调整,以期使外资管辖权在一定范围复归;另一方面,国内法中继续坚持外资管辖权,在某些方面放松的同时在其他方面予以加强。这一现象成为目前外资管辖权制度发展的整体趋势,对其成因、发展进程、作用机理和有关主体行为的分析,对掌握整个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研究了外资管辖权的含义、法律性质、特点及其内容。外资管辖权是国家对外资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权力,既是经济主权的实现方式,又是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外资准入管制权、外资营运监管权、征收权和外资争端处理权等;通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实施。 外资管辖权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变迁。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研究了外资管辖权在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缩减,这种缩减在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通过高度自由化的投资保护条款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来实现;在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体系中则通过自由化的外资政策来实现。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迁,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固有界限模糊,很多国家兼具双重身份。角色的转变使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审视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和体制,质疑其罔顾东道国公共利益、过度抑制东道国外资管辖权,这种审视体现在了IIAs的修订和国际投资仲裁过程中,也体现在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中,外资管辖权呈现复归之势。本文从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和外国投资法体系两个视角对这种复归的背景、原因、表现等进行了分析,认为外资管辖权不可能恢复到20世纪60年代的状态,在国际投资法律体制的夹缝中发挥作用,在国际力量对比和不断发生变迁的政治经济格局中或明或隐,作用范围或大或小,取决于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博弈,也受制于经济利益的诱导和价值趋向的定位。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由五章构成。 第一章“外资管辖权的几个基础理论”,从语词的结构出发,依次界定了投资、管辖权、外资以及外资管辖权等基本概念,分析了外资管辖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考证了其确立进程,剖析了其法律意义。外资管辖权是经济主权的实现方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主权的形成过程中确立,具有范围限定、内容具体、功能明确的特点,是国家行使外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外资管辖权的法律意义至少包括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独立自主和维护本民族文化等方面。 第二章“外资管辖权的内容”,根据外资经营管理阶段的不同可以把外资管辖权的内容分成外资准入管制权、外资营运监管权、国有化权和外资争端管辖权等几种具体的权力,每种具体权力都是外资管辖权在外资运营不同阶段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现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对外资管辖权的缩减”,从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两个角度分别论证了外资管辖权的缩减,其中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对外资管辖权的冲击尤为突出。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对外资管辖权的挤压是全方位的,包括投资定义的扩张导致外资管辖权的空间缩小;履行要求禁止弱化了外资准入管制权和外资经营监管权;准入前国民待遇消减了外资准入管制权、最惠国待遇扩张至程序性问题规避了决定外资待遇的权力、公平公正待遇被过度解读和援用;扩张性间接征收条款,导致多种外资管理措施被界定为间接征收,直指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几乎被搁置,国际投资仲裁庭通过多种途径扩大管辖权,外资争端管辖权受到极大的冲击。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对外资管辖权的减缩则是出于吸引外资的需求,实施了自由化的外资政策。 第四章“外资管辖权在当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坚持与复归”,从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变迁的背景出发,分析了外资管辖权被严重压缩的后果,论证了外资管辖权在当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坚持与复归的原因,从国际投资条约条款的变化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角度,研究外资管辖权在当代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存在状态,指出外资管辖权受到限制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资本输入国只能通过外国投资法在某方面对其进行加强。 第五章“中国外资管辖权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以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转变为起点,指出中国需要调整在外资管辖权问题上的立场。从中国参与IIAs实践看中国在外资管辖权问题上已经发生了重大调整,在外资管辖权问题上顺应了发展趋势,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即将大幅修订,将采取更务实、更灵活的做法,符合中国目前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地位,但有可能带来风险,需要提前对这些风险有所预见并建立相应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