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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上,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并无不同之处,二者的差异就在于实质要件的存在与否。票据伪造的本质就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在发生票据伪造时,伪造人即使不承担票据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论上而言,受损失的一方当然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但在事实上伪造人往往无清偿能力或逃之夭夭,使得受损者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何者负担损失并向伪造人追偿就是票据伪造中风险分担的问题。为促进票据的流通,如何调和票据当事人的责任、保护因信赖外观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成为各国票据法解决票据伪造问题的意义所在。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分担问题上,我国票据法未作直接的规定,但还是建立了一定的规则制度。然而相关法律存有矛盾,给其适用设置了障碍,因此必须加以完善改进。我国票据制度发展相对较晚,在各方面均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必须借鉴海外的先进经验。当今主流的英美法系与日内瓦公约体系都是我们参考的对象。但毕竟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理念上存在冲突,我国票据法制度虽基本采纳日内瓦公约体系的做法,但由于国情的特殊,引进海外经验做法时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纵观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伪造风险分担的条文寥寥,在承袭大陆法票据规则下又引入英美法票据法中的理念导致了法条内部的冲突与矛盾。故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在借鉴国外成熟理论的基础上,要注重对其本土化的研究。对于目前制度上的缺陷,应在我国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对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进行以下再构建:对付款人以及被伪造背书人各自权责的合理均衡;对背书伪造中的持票人予以划分,一方面保护持票人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加重受让伪造票据人的风险责任。本文拟采用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先行对海外通行的理论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随后对我国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的发展进行简要梳理,并对现行制度加以探讨研究以明确我国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在适用和衔接上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针对揭示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和四大章节组成:首先在引言部分对相关概念加以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一章为票据伪造风险分担的理论评析。笔者将从基本理论入手,分别阐述传统经典票据伪造风险分担理论与后期发展出的新理论。近代票据理论与制度发源于欧洲,经典理论注重的是票据的实质性,强调签章与记载事项的真实,认为票据所有后手的权利来源都是基于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行为。在这一理论基础上,欧美国家发展出了各有特色的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但在另一方面,传统理论也产生了分歧,以法德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出于票据流通性的考虑,结合“权利外观”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发展出了新的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相较于传统理论,新的理论更注重对于善意持票人和善意付款人的保护。这两者的差异也导致了后来日内瓦公约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立。第二章是对票据伪造风险分担法律实践进行的比较分析。本章将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在不同历史发展下,对自成体系的日内瓦公约法系与英美票据法系在风险分担上的异同进行评述。由于二者理论基础不同,虽然在出票伪造上两大法系的分歧并不明显——都倾向于由付款人承担风险损失,其主要的差异是在风险的转嫁规则上。但在背书伪造风险分担的制度上,可谓泾渭分明。在付款人的责任,以及风险承担与损失的追回方面,两大法系都自成一派,各有所长。比较两大法系之后,本文会再行分析作为沟通两大法系之鸿沟而产生的《联合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探究其对于两大法系的调和,以得出本文的结论:萃取各法系中的精华,结合我国的现状和以期对我国的票据法中的规则重建有所助益。第三章是对我国票据法体系中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现状的评析。首先简要梳理我国票据制度的立法背景,分析本土化理论下的基本框架结构。其次便是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票据伪造的风险分担制度。解析各票据关系当事人在发生票据伪造时,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承担损失风险的可能。在对现存制度评析的基础上,寻找当前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的结症所在。即我国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中,付款人责任不合理设置带来的逻辑与实践上的矛盾,以及背书伪造中持票人地位的尴尬。而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采纳了日内瓦公约体系的基本制度之后,又引入英美法的相关概念,却没能处理好规则的本土化问题造成的。第四章完善我国票据法体系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的建议。拟对我国票据伪造风险分担制度却先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汲取第一、二章中众家之长,提出完善的建议:对付款人和被伪造人权责的平衡,并对背书伪造中持票人的地位进行合理划分。